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傑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971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5日屆滿,迄今均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79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7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1 傑勤實業有限公司 陳彥良 聯邦商業銀行五股分行 113年2月5日 168,000元 UA0029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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