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上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淑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4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鼎祐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施正仁 華南銀行板橋分行 112年9月5日 12,600元 JE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