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323號
PCDV,113,除,323,2024070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劉啓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32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股票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0 1 1000 002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0 1 1000

1/1頁


參考資料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