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255號
PCDV,113,重訴,255,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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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原 告 林忠佑
被 告 林萬生

法定代理人 張含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由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以095年樹資字第113410號收件、登記日期為95年6月6日,所設定被告為權利人、林孟寬為債務人、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債權額比例為1分之1之抵押權及其債權均不存在。
被告應將前項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林孟寬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林萬生塗銷 附表所示9筆土地上之抵押權登記,因其於起訴前業將前開 抵押權所擔保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予原告林忠佑,是 本件基於上開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之同一基礎事實,變更原 告為林忠佑。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屬合法。
二、原告起訴主張:林孟寬原為如附表所示9筆土地之共有人之 一,於95年6月6日以其為抵押人、被告為抵押權人,在附表 所示之9筆土地上設定擔保債權金額共計15,000,000元之普 通抵押權,惟事實上該抵押權為虛偽設定,林孟寬與被告間 並無任何金錢借貸。嗣林孟寬將其所有該9筆土地之應有部 分移轉予原告,前開抵押權之登記顯妨礙原告所有權之行使 。爰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不存在,並命被告應塗銷附表所示 土地上之抵押權登記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三、被告法定代理人到庭陳稱:被告為林孟寬及原告之父,系爭 抵押權係虛偽設定,自無任何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存在之相關 證明文件等語。
四、原告主張其為附表所示9筆土地之共有人之一,該等土地上 設有以林孟寬為抵押人、被告為抵押權人、所擔保債權總額 為15,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所有人全部)影本、台北縣樹林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 證明書影本(本院卷第15-51頁)及本院函調土地登記公務用



謄本附卷可考(本院卷第107-14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實。
五、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 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 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 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若抵押權抵押權人(債權人),無 既存之債權,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抵押權人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若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已移轉於他人 ,抵押權登記仍存在之情況,該抵押權登記對於不動產所有 權即有妨害,所有權人自得請求塗銷登記。原告主張本件抵 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並不存在,從來沒有金錢借貸之金流 ,被告法定代理人亦到庭表示無法提出證明債權存在之相關 文件,並同意塗銷抵押權登記,堪可認定原告主張為真實。 原告請求確認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均不存在,並命被告塗 銷該抵押權登記,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從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㈠確 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由新北市樹林地政事 務所以095年樹資字第113410號收件、登記日期為95年6月6 日,所設定被告為權利人、林孟寬為債務人、擔保債權總金 額為15,000,000元、債權額比例為1分之1之抵押權及其債權 均不存在。㈡被告應將前項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登記面積 (平方公尺) 113年公告現值 (新臺幣元/平方公尺) 土地價值 (新臺幣元) 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 行政區 地段 地號 1 新北市三峽區 白雞段紫微小段 31號 111 1,300 144,300 1/5 2 新北市三峽區 白雞段紫微小段 31-3號 3,350 1,300 4,355,000 1/5 3 新北市三峽區 白雞段紫微小段 130-4號 643 1,300 835,900 1/5 4 新北市三峽區 白雞段紫微小段 130-6號 774 1,300 1,006,200 1/5 5 新北市三峽區 白雞段紫微小段 130-8號 412 1,300 535,600 1/5 6 新北市三峽區 白雞段紫微小段 130-10號 30 1,300 39,000 1/4 7 新北市三峽區 白雞段紫微小段 130-11號 1,326 1,300 1,723,800 1/5 8 新北市三峽區 白雞段紫微小段 134-4號 316 1,300 410,800 1/5 9 新北市三峽區 白雞段紫微小段 379-12號 570 770 438,900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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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