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護字,113年度,425號
PCDV,113,護,425,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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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C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B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A、B因遭同住之監護人即案父性猥 褻,影響身心發展甚鉅,評估案家同住成員未能提供受安置 人妥適保護,為維護兒童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聲請人已 於民國110年4月20日16時20分起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保 護,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延長安置在案。受安置人之母獲悉 後出面表達欲照顧受安置人之想法,惟其對受安置人說詞未 採信,且受安置人之家長於受安置人安置期間處遇配合狀況 不佳,評估其教養認知與保護概念仍尚需提升,亦無適當替 代照顧資源足以提供受安置人妥善照顧,為維護受安置人之 人身安全及健全成長之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並 提出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 書、新北市政府兒少保護案件第十三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 、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14號裁定、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本院 審酌相對人A、B均為未滿12歲之兒童,且前揭新北市政府兒 少保護案件第十三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載稱略以:本案之 妨害性自主部分司法程序已終結,惟考量現階段案家暫無適 當替代照顧資源足以提供妥善照顧及保護,且雖案母已取得 單方監護權並積極表達欲接回照顧案主們之想法,惟現階段 配合處遇狀況不佳,教養認知與保護概念皆尚待提升,評估 現階段案主們不適宜終止安置。為維護案主們之人身安全與 身心健全發展之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7條第2項規定,建請貴院准予同意延長安置3個月自113年7 月23日至113年10月22日止,俾利後續處遇工作之進行等詞 ,考量相對人自我保護能力不足,且法定代理人親職與保護 教養功能仍待輔導與提升,目前又無其他合適親屬資源替代 保護,是為確保相對人身心安全、避免相對人再度遭受不當 對待,認非延長安置不足以保護相對人。故聲請人聲請延長 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准將相對人延長安置3個月。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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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