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770號
PCDV,113,訴,770,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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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0號
原 告 林怡利

被 告 林宜男


陳麗萍

李隨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7月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7月25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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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