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78號
原 告 王亞男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複代理人 巫馥均律師
被 告 黃一哲
王芃歡
李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0萬元,及被告甲○○自民國113年4月5日起;被告丙○○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與被告甲○○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關於原告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丙○○、被告甲○○如以新臺幣4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之假執行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㈠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乙○ 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民國113年5 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更正訴之聲明為:「㈠被告丙○○及被 告乙○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請求被告 丙○○及被告甲○○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原告未變更訴訟標的 ,僅為更正法律上之陳述,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二、本件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丙○○與被告甲○○部分:
被告甲○○為被告丙○○前妻,明知被告丙○○已與原告再婚,竟 於原告與被告丙○○婚姻關係存續中,多次傳送如附表二所示 之親暱對話內容,且以子女作為藉口,要求被告丙○○至少每 兩個禮拜回被告甲○○嘉義住所乙次,被告丙○○與被告甲○○明 知被告丙○○與原告婚姻關係仍存續,竟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之 分際,且被告丙○○未徵得原告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一部分 移轉至被告甲○○帳戶供被告甲○○花用,二人以訊息互道「情 人節快樂」,並共度情人節,被告丙○○除贈送情人節禮物予 被告甲○○並陪伴被告甲○○過夜,被告丙○○自始無與原告結婚 之真意,為騙取原告金錢,與被告甲○○離婚,又數次向被告 甲○○聲稱係原告一再拖延離婚,已不願再理會原告,原告發 現上情後,十分震驚、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並曾告誡其二 人切勿再有踰矩行為,詎料二人從未表達歉意,亦不願停止 不正當關係,是二人故意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甚明。 ㈡被告丙○○與被告乙○部分:
被告丙○○於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僅與被告甲○○間存 在親密交往行為,同時亦與職業為酒店小姐之被告乙○往來 頻繁、關係親密,渠等對話內容如附表一所示,二人常以親 密小公主、老王子稱呼彼此,亦時常互相傳送曖昧訊息,顯 已逾越一般人與有配偶之異性間交往之分際而有不正當男女 交往情事,致原告承受極大心理創傷,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 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㈢自原告知悉被告等之侵權行為以來,終日鬱鬱寡歡,無法維 持正常生活,所承受之精神上痛苦甚鉅,爰依民法184條第1 項、第185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與第3項規定,提起本訴 ,並聲明:㈠被告丙○○及被告乙○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㈡請求被告丙○○及被告甲○○應連帶給付原告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乙○則以:伊與丙○○間僅係酒店小姐與客人之關係,過往 之工作與學業均無交集,兩人無共同生活圈,而被告丙○○一 直向伊強調已離婚,是伊與丙○○來往期間均不知被告丙○○係 有配偶之人。原告雖於112年10月28日故意冒充被告丙○○, 以暱稱「一一(男)」與伊在Line進行對話,一一(男)稱
:「我老婆跟我鬧/她知道我們的事情了」,伊大受震撼之 餘,並反問:「所以你還沒離婚?」,顯見伊主觀上認為被 告丙○○係離婚之單身男子,伊與丙○○聊天對話內容並無任何 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故意或過失。原告並未證明伊所為係故意 或過失所致,則原告請求伊賠償侵害其配偶權之損害,於法 無據。另基於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與個人之權利有所區別 ,且婚姻關係中應重視以獨立個體為基礎之「人格自主(包 含性自主決定權)」,非以配偶間之忠誠義務為其價值,「 配偶權」不僅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規範之權利,亦非 同條第1項後段所保護之利益,是原告主張配偶權受有侵害 自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 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甲○○則以:伊與被告丙○○於109年3月23日離婚,直至112 年7月19日經原告通知始知悉被告丙○○已與原告結婚,於同 日伊即與被告丙○○提及要分開,惟被告丙○○因感念伊為其養 育兩名子女,以及照顧重度身心障礙次子之艱辛,因此仍保 有訊息上之互動,請伊吃飯、致贈禮物;伊也考量因照顧次 子僅能做臨時工,收入有限,為了不影響未成年子女,故仍 與被告丙○○繼續保持先前之互動,讓被告丙○○協助分擔照顧 次子之重擔,是伊與被告丙○○間係基於要共同照顧次子之故 ,方保有良好互動,實難以原告提出之對話紀錄即認定伊與 被告丙○○有不正當之親密關係。至被告丙○○匯款5,000元、1 6,000元給伊,是提供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對話紀錄雖顯 示伊有向被告丙○○請求買車,惟實際上被告丙○○並未替伊買 車或繳納貸款。又從被證3可知,至少早在112年8月21日, 丙○○已要與原告離婚,可見在伊知悉被告丙○○已與原告結婚 時,原告與被告丙○○早已是名存實亡之夫妻,且原告亦於11 2年10月7日向伊表明:「作為女人 我不會為難你 你也是受 害者」、「為了孩子 你還是要和他好好過。」,何來原告 之配偶權遭侵害?何來其身分法益遭侵害而情節重大等語置 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 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㈢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 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 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 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 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
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裁判意 旨參照)。又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之行止,絕 非僅以通姦及相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 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其侵害配 偶所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獨占權益之程度,已達破 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之程度,應構成侵害配偶 權利之侵權行為。準此以觀,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通姦 行為為限,倘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且 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 當之。
㈡原告與被告丙○○於112年1月16日結婚,於113年2月15日離婚 ,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限閱卷), 應堪信為真實。
㈢原告主張被告乙○知悉被告丙○○為有配偶之人,而仍與其配偶 丙○○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行為,已侵害原告配偶權, 請求被告乙○與被告丙○○應連帶賠償損害等情,為被告乙○所 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依被告乙○提出之對話內容,以暱稱「一一(男)」與被告乙 ○對話,一一(男)稱:「我老婆跟我鬧/她知道我們的事情 了」,被告乙○反問:「所以你還沒離婚?」,有對話內容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9頁至、第131頁),是以即便被告 丙○○有與被告乙○為附表一所示對話,而有互稱小公主,老 王子等語,惟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丙○○有向被告乙○表示其 與原告有婚姻關係存在而為有配偶之人,被告乙○問被告丙○ ○:「所以你還沒離婚?」,足見被告乙○係確信原告與被告 丙○○之婚姻關係已不存在,再參酌被告丙○○未與原告居住在 一起,有被告丙○○與被告甲○○對話內容可參(見本院卷第23 1頁、第233頁),亦難認為被告乙○之上開確信有何故意或 過失,故被告乙○並無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配偶法益之責任 條件,是尚難僅憑此等對話內容即認定被告乙○知悉被告丙○ ○為有配偶之人。
⒉原告固主張被告乙○與被告丙○○間對話內容不乏出現如附表一 所示「愛你,老王子」(見本院卷第74頁、第92頁)、「我 就等你發自內心裡有我了,我再來好好愛你」,「你這麼說 我會愛上你挨」、「靠那你怎麼還沒愛上我」(見本院卷第 82頁)、「那我喝醉怎麼辦/你會保護我」、可徵兩人間言 談雖互稱「小公主」、「老王子」(見本院卷第74頁)、「 還沒吃,我留在身上,像你陪著我一樣」,惟觀之原告提出 之如附表一所示被告乙○:還沒吃,我留在身上,像你陪著 我一樣,丙○○:妳這麼說我會愛上妳欸。乙○:靠那妳怎麼
還沒愛上我。丙○○:總覺得雙向奔赴的愛情才有意義,我就 等你發自內心裏有我了。我再好好愛你」,可見被告乙○與 被告丙○○兩人並未以相愛之情誼交往,是尚難僅憑此等對話 內容即認定被告乙○有與被告丙○○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 之行為。
⒊原告復未舉證被告乙○與被告丙○○有發生性行為之侵害配偶權 之行為,基上,本件依卷內事證,尚難認被告乙○知悉被告 丙○○為有配偶之人,原告主張被告乙○與被告丙○○有侵害原 告配偶權而請求損害賠償,為無理由。
㈣關於被告甲○○與被告丙○○有無共同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 身分法益行為而情節重大部分:
經查:
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為真實,則被告就 其抗辯即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 之請求,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自明。再「按證明應證 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接證據為限。 凡先綜合其他情狀,證明某事實,再由某事實為推理的證明 應證事實,該證明某事實之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有最 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388號民事判決足參。是以認定原告 主張事實所憑之證據,不僅指直接證據而言,即間接證據亦 包括在內,故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足以證明 待證事實,依所得心證而為事實判斷,亦難指係顯違事理。 尤以在通姦、相姦者,其性質原本即屬私密性極高之行為, 取得直接證據不易,故法院本於調查所得之間接證據,依據 一般生活經驗法則與事理原則之推理作用,而為認定行為事 實之基,自難謂為不合。經查:
⒉被告甲○○傳送如附表所示:謝謝你昨晚的陪伴,昨晚是我這 幾天睡得最安穩的一晚」、「也謝謝你請的晚餐」,有對話 內容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7頁)足認被告丙○○、甲○○間雖 已離婚,惟仍一起吃情人節晚餐並陪伴睡覺,共度情人節, 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行為。
⒊被告甲○○雖辯稱112年7月19日經原告通知始知悉被告丙○○已 與原告結婚,於同日伊即與被告丙○○提及要分開,惟為照顧 重度身心障礙次子,因此仍保有訊息上之互動,被告丙○○請 被告甲○○吃飯、致贈禮物係基於要共同照顧次子之故云云, 然觀之如附表二所示被告甲○○於112年8月23日傳送:「我想 希望你開跟她離婚,,好想正大光明抱著你」、112年8月25 日傳送「我要你答應我,,要一直陪在我身邊照顧我」、11 2年8月26日傳送「只要你沒有輕易放開我的雙手」、112年8
月22日「你現在是我的(情人)情人節快樂」等語予被告丙 ○○,有對話內容附卷可憑(如附表二所示),顯見其等親密 之程度,並非僅係為讓被告丙○○協助分擔照顧子女之故,被 告甲○○所為抗辯內容,自不足採。被告甲○○與被告丙○○離婚 後於原告與丙○○婚姻關係存續中,往來親密行為逾越一般正 常男女之交往,已侵害原告配偶權之事實,應堪認定。 ⒋被告甲○○又辯以原告傳送之:「你想不想和阿哲在一起/我認 真問這句話的/如果你們兩個還有情意/我可以成全你們的/ 現在這樣拉扯很沒意思/我真的不是要和你爭執」「單純想 知道你怎麼想」;「作為女人/我不會為難你」;「為了孩 子/你還是要和他好好過」等語,可證明原告已表示原諒及 不再追究被告甲○○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提出 原告與被告甲○○之對話內容附卷為佐(見本院卷第283頁、 第293頁、第297頁),惟觀之原告與被告甲○○對話內容並未 提及如附表二所示之侵害配偶權之事實,且被告甲○○回傳原 告:「其實你不是問我,因為他選擇放棄我了,是他會不會 回頭是他」、「答案我不知道他現在的心態」、「我跟他不 是愛不愛/我們是小孩的父母責任」(見本院卷第287至297 頁),顯見原告與被告甲○○談論被告甲○○是否還愛著被告丙 ○○,而被告甲○○回覆「我跟他不是愛不愛/我們是小孩的父 母責任」,迄未回覆原告關於被告甲○○如附表二談話內容所 示還愛著被告丙○○,並且與被告丙○○逾越一般正常男女交往 之範圍在交往中,自難認原告與被告甲○○上開談論內容係原 諒被告甲○○所為系爭侵害配偶權之行為。
㈤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亦同;數人共 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 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 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 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 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甲○○與有配偶之被告 丙○○持續交往,彼此間之親密感情互動已明顯逾越一般社會 通念之男女正常社交來往之程度,被告甲○○與被告丙○○之行 為足認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屬情節重大 ,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 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甲○○與被告丙○○連帶賠償 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核屬有據。
㈥原告請求被告丙○○與被告甲○○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
有無理由?
⒈按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 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 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應以實 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 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 3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原告之學經歷及被告甲○○之學經歷等情,經兩造分別提出 陳報狀供明在卷(見本院限閱卷),另有被告丙○○之戶役政 資訊網站查詢資料、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明細表在卷可憑(見本院限閱卷)。本院審酌原告及被告 甲○○、丙○○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被告丙○○與被 告甲○○不正常之交往行為,對於原告在精神上所造成之痛苦 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丙○○與被告甲○○連帶賠償 原告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以40萬元為允當,逾此 部分之請求,則不能准許。
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9條第2項 、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併請求被告甲○○、 被告丙○○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一節 ,乃屬可採。又查,本件應送達於被告甲○○之起訴狀繕本之 送達,係於113年3月25日寄存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 派出所而為送達(見本院卷第11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項規定,應經過10日即113年4月4日發生送達效力,原 告所得請求被告甲○○之法定遲延利息應自113年4月5日起算 。另應送達於被告丙○○之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因被告丙○○住 所不明,依原告聲請於113年5月9日公示送達(見本院卷第3 19頁、第32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經20日發生效 力,原告所得請求被告丙○○之法定遲延利息應自113年5月30 日起算。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 第1項、第3項等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甲○○與被告丙○○ 連帶給付40萬元及被告甲○○自113年4月5日起;被告丙○○自1 13年5月3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假執行之宣告: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 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判決,該原告勝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 願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就原告勝訴部分准許之;至於原告其餘 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認均與本件判斷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審 酌,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 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一:原告主張被告丙○○與被告乙○間對話內容編號 對話日期 對話內容 本院卷頁 1 不詳 1.丙○○:小公主最孝順,妳很棒 2.乙○:(傳送愛心貼圖) 丙○○:明一大早還要去桃園忙(傳送愛你呦 貼圖) 3.乙○:愛你,老王子 丙○○:我乖的狠 是,小公主 4.丙○○:小公主,妳到家我就放心了。妳先 好好休息冷靜一下,等明天睡醒, 我們再好好聊妳的事 5.丙○○:我喝歸喝,也會保護好自己…… 乙○:那我喝醉怎麼辦 你會保護我…… 丙○○:我肯定要保護妳的 6.乙○:還沒吃,我留在身上,像你陪著我一樣 丙○○:妳這麼說我會愛上妳欸 乙○:靠那你怎麼還沒愛上我 丙○○:總覺得雙向奔赴的愛情才有意義, 我就等你發自內心裏有我了。 我再來好好愛你! 7.乙○:可是我今天自己的衣服就是洋裝喔 丙○○:穿洋裝沒關係,那一定很好看 第72至 74、76、 80、82、 86頁
附表二:原告主張被告丙○○與被告甲○○間對話內容編號 對話日期 對話內容 本院卷頁 1 不詳 1.甲○○:我想希望妳開跟她離婚,, 好想光明正大 抱著你 丙○○:快了 第31頁 112年8月23日上午10時45分 2.甲○○:哈囉~情人 我等等11點回去 …順便買你的 第36頁 不詳 3.甲○○:你不要搞太晚喔,不要太勞累… (親吻表情符號)愛你…… 丙○○:晚安(親吻貼圖) 4.丙○○:妳也早點休息,我剛弄好公司 發票…… 甲○○:嗯嗯,,好的…… 愛你(親吻表情符號) 5.甲○○:哈哈哈,,本來就是阿,, 我是你女朋友 好嗎~ 6.甲○○:哈囉老公,,你需要雨傘嗎 第40、 42、43、 48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48分 7.甲○○:哈嘍老公~你中秋節要回來跟春惟他 們一起烤肉嗎~ 第50頁 不詳 8.甲○○:老公吖 你的工作能力真的是我超欣 賞的一面……很厲害 第52頁 112年10月24日上午7時22分 9.甲○○:真的喔(親吻表情符號) 我一直都是愛你的 從來沒有想違背你 更不想放手過 你知道的 第56頁 2 不詳 1.甲○○:哈嘍老公,,我想跟你討論……因 為我想你每個月幫我付1萬 我自己 付1萬 等於一個月還我妹2萬…… 10萬就可以還完了…… 丙○○:好 我有多餘的錢全部拿還人家也是應該的…… 2.甲○○:因為我還是覺得我需要一台車…… 因為有時候想要一起帶兒子們出門 時就都沒辦法,, 丙○○:這我明白 第66、67頁 3 不詳 1.甲○○:你老婆 沒有跟喔... 丙○○:不要消遣我了啦!我只有妳一個老 婆,我跟兩位哥們一起用餐啦 2.甲○○:好 晚安 丙○○:老婆,我愛妳,一輩子 3.甲○○:你要(真心)對待我…… 丙○○:這我都明白,妳放一百個心,沒人 可以從妳身上強走我的 第39、 56、63頁 4 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1分 1.丙○○:(傳送國泰世華銀行匯款16,100元明 細之照片) 第52頁 112年10月18日上午12時46分 2.丙○○:存5000進去了 甲○○:萬分 感恩 第61頁 5 000年0月00日下午9時32分 1.甲○○:我要你答應我,,要一直陪在我身 邊照顧我 丙○○:肯定會的 第40頁 112年8月26日 2.甲○○:希望你這句話是真的答應我 只要你沒有輕易放開我的雙手 第40頁 000年00月00日下午9時16分 3.甲○○:……你交過那個多個女生 也認識 那麼多個女生了,你真的確定要選 擇我嗎? 丙○○:……我只知道,我家裡有一個老婆 無怨無悔無私的附出家庭 第62頁 6 112年8月22日上午9時59分 1.甲○○:你現在是我的(情人) 情人節快樂 (親吻表情符號) 丙○○:親愛的情人節快樂 第32頁 不詳 2.甲○○:謝謝你昨晚的陪伴,昨天是我這幾天 睡得最安穩的一晚 也謝謝你請的晚 餐……更想謝謝你的情人節禮物,,, 第37頁 7 不詳 1.甲○○:……為甚麼要騙她說 你新北市有房 子 我想也知道 你要騙她的錢,都 亂說一通 2.甲○○:可以去她那邊 白吃白喝吖,, 什麼都用他的吖 第33、6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