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嶔煌 指定送達址:臺北市○○路0段000號1 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虹安間113年度訴字第231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