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755號
PCDV,113,訴,1755,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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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55號
原 告 林孟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 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 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6月6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79頁)。茲已逾期,迄未補正,亦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83頁至 第95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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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