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印鑑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754號
PCDV,113,訴,1754,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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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54號

原 告 超食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極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銪浤
被 告 黃嘉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23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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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極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食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