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93號
PCDV,113,補,993,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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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3號
原 告 陳溪勇


被 告 陳誼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權利範圍1/6)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定之。查系爭土地之113年度公告
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600元/m²,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
為4,846,031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320.91m²×公告現值4,600元
/m²×權利範圍1/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015元,有系爭土地
第二類謄本、本院依職權查詢苗栗縣政府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
價之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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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