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寄託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474號
PCDV,113,補,1474,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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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74號
原 告 梁蘇金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雷麗律師
張雅婷律師
被 告 黃信勲
黃奇智
黃盈珍
黃婷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萬472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萬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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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