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448號
PCDV,113,補,1448,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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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48號
原 告 古育銘
古曜銘
古文仁
古文義
古峻瑋
古惟銘
古智
古秀枝
古文貴
古玉雪
古艾
陳梅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被 告 潘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萬6,438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 請求權請求土地占有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 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6年度第 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 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如附圖所示編號29部分面積約99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之地 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系爭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面積之價額予以核定。而 原告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萬6,900元(本 院113年度板調字第34號卷第21頁),暫以原告陳報被告占用 之系爭土地面積99平方公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761萬3,100元(計算式:76,900元/㎡×99㎡=7,613,1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4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



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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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