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5號
聲 請 人 李俊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窓明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
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