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325號
PCDV,113,補,1325,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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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5號
原 告 張家瑜
訴訟代理人 王耀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666,0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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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