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320號
PCDV,113,補,1320,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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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0號
原 告 林千禾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被 告 游如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費。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
告以被告未依約將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
00分之550),及其上同區段14260 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0 段000 巷00號19樓之10號房屋、14267 建號即編號64停車
位(下合稱系爭房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點交給原告為由
,聲明請求被告履行契約等語,衡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買
賣系爭房地之契約總價款即新臺幣(下同)2,900 萬元定之,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7,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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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