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1號
原 告 謝智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芳儀、林美霞、林美齡、林佳輝、林怡惠、林
璟藍、林偉銘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林美霞」
、「林美齡」、「林佳輝」、「林怡惠」、「林璟藍」住居所,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