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5號
原 告 劉虹伶 現於高雄市○○區○○里○○○村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秀惠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億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01,2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