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208號
PCDV,113,補,1208,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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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8號
原 告 姜東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韻淳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5分之1及其上同區段849建號建物所有權全
部(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參照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以每平方公尺單價新臺
幣(下同)9萬7,939元(含土地及建物之價值)為合理。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7萬4,048元【計算式:97,939×(一層82.
67+平台9.98)=9,074,04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萬0,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
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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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