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195號
PCDV,113,補,1195,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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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95號
原 告 李美萱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昭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茗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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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