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095號
PCDV,113,補,1095,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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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5號
原 告 君國天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鄧維明
被 告 王順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格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各共
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
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查原告訴請被告
應將新北市○○區○○路00號君國天下商業大廈地下3樓標示編號78-
1停車格(下稱系爭停車格)騰空謙讓返還予君國天下大廈全體
區分所有權人,並交付原告管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停
車格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茲依原告陳報系爭停車格同社
區車位交易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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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