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165號
PCDV,113,聲,165,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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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陳佳暉
詹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伊婷等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52號
返還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就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52號返還買賣價金 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因關於兩造買賣房屋爭議,有房屋 仲介人員即證人林玲君李啟弘等2人到庭作證,涉及媒介 簽約過程及委任契約履行情形。為此基於他案訴訟之所需, 而聲請交付證人作證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規定。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 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 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修正說明參照)。當事人如僅陳稱為訴訟需要,而未 具體敘明有何必須藉由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始足以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即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再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 ,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以提升筆錄製作之 效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訴訟當事人如爭執筆錄記載 與法庭實際進行情形不符,應具體指明法院筆錄不符之處, 聲請法院核對錄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以為救濟。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52號事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云云。惟其理由僅泛稱基於他案訴訟之所需, 但並未具體指陳本案訴訟之法庭筆錄有何錯誤或遺漏而應予 更正之情形,亦未敘明本案訴訟筆錄之記載為何不足援用於 他案訴訟所需,尚須藉由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始足以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聲請人有委任律師代理人到庭,亦未 曾表示本案法庭筆錄需更正或補充。是聲請人既未能釋明有 何必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始足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 性,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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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