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
聲 請 人 秦沛辰(原名:秦來有、秦家因)
代 理 人 劉博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3 項、第8 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6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租屋居住地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 否得分擔房租及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 理由。
三、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111年1月5日起至113年1月4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 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 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 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年f內從事國內外股 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
四、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 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 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 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 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 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 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11年1月5日起 至113年1月4日,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 、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 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 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 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及應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 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11年1月5 日起至113年1月4日,每月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 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醫療、稅賦開支(含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 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個人」必 要支出數額(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 目及金額並製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 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分擔邱水連扶養義務之人數及 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提出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 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邱水連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應受 扶養人邱水連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110 至112 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配偶、子女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聲請人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查詢 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