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3年度,32號
PCDV,113,消債清,32,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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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楊謦安
代 理 人 鄭翔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楊謦安自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時,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逾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法院得將更 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 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 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 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 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 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1項、第2項、 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未依消債條例第59條 、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第12條、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 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 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 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 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6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 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 字第57號裁定自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 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2號進行更 生程序。本件更生程序進行中,聲請人於112年10月30日提 出每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800元, 總清償金額273,600元之更生方案(下稱系爭更生方案), 惟系爭更生方案有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所定不得認可 之情形。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2年11月2日再次函請聲請人



重新提出清償總金額逾570,925元更生方案,聲請人於同年1 2月7日表示無法提高清償金額,請法院職權轉入清算程序等 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112年度 司執消債更字第252號卷宗核閱屬實。
 ㈡依消債條例第61條第2項規定,本院於113年3月20日函請聲請 人及全體債權人就本院是否裁定開始清算程序陳述意見,聲 請人表示在聲請更生前收入比較高,但聲請完後財產就被執 行,依消債條例計算方式,原先認為可以進行更生,但以現 在於花蓮光復鄉做五金百貨,收入為25,000元,已無法進行 更生,請本院以裁定轉為清算程序;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明本件無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系爭 更生方案尚未公允,聲請人如有還款誠意應減少支出並再提 高還款金額;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 股份有限公司及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則未提出任何書狀表 示意見。
 ㈢本件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既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 條規定獲債權人會議可決,又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報告書中記載,其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570,925元, 其所提清償總額273,600元之更生方案顯低於上開財產價值 ,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2年11月2日函請聲請人重新提出調整 後之更生方案,詎其於112年12月7日表示無法調整更生方案 ,請轉為清算程序等語。則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有消債 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所定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情形,聲請 人亦未就司法事務官所諭知事項調整更生方案,難謂聲請人 之情狀合乎消債條例第64條、第64條之1所稱「已盡力清償 」之標準。從而,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本件即應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另聲請人並非毫無任何具清算價值之財產可供 清算,尚有進行清算之實益,故不依消債條例第85條之規定 同時終止清算程序,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更生方案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 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亦無消債條例第64條規 定由法院依職權逕為認可其更生方案之情形,且無消債條例 第12條撤回更生聲請之情形,是本院自應依消債條例第61條 第1項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 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7月2日上午11 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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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