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3年度,171號
PCDV,113,消債清,171,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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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陳奕心即陳秋明



代 理 人 林媛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9,180元(即依債權人清冊記載,聲請人之債權人17人 ,連同債務人,合計1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18×51×10=9,180)。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108、109、112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 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 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 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 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



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段 000巷00號3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 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 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1期租賃契約及繳 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 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民國111年4 月18日至今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 、政府補助金、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 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 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請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長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 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國 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 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111年4月18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 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 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 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 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長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 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 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 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1日回溯2年即自111年4月18日 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 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取 得、變更、設定負擔或移轉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 、喪、變更情形)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 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 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 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 清算前1日(即113年4月17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 料。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1日回溯2年即自111年4月18日 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 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 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 義。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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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