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3年度,162號
PCDV,113,消債清,162,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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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盧俞真
代 理 人 蘇三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4月17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 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於113年6月24日移 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 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 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630元,即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2 +1)×10×51=6,630。
二、查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 務協商,經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是請說明聲請人依約 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聲請人毀諾,有何「因不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加說明。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 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 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其 債務?
四、請說明聲請人如何負擔每月支出?是否有短報收入或虛報支 出之情節?是否重新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之項目及數額?五、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於解約 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六、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 明文件。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 產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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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