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3年度,136號
PCDV,113,消債清,136,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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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周芋妘周玉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12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 不成立,於同日遞狀聲請清算,於113年5月27日移送本院辦 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 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1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1+1 )×10×51=6,12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逾1,200萬元,其計算方式為何?又聲 請人年53歲(60年生),尚未達法定退休年齡65歲,稱因心 臟病等症狀,無法如同有工作能力之人取得固定工作,每月 由女兒支付1萬元生活費用,惟所提診斷證明書醫師囑言為 「病患因上述診斷,工作不宜過度勞累」,核其並非無工作 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 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 程序清理債務?並提出相關文件以資釋明。
三、聲請人有無請相關社會補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 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目前每月可得收入是否足以支應所稱之每月生活必要 支出?如否,請說明聲請人如何負擔每月支出?是否有短報 收入或虛報支出之情節?是否重新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之項 目及數額?
五、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



產為何?若無可變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意提出部分現金 供債權人進行分配?如是,願意提出之現金數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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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