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3年度,12號
PCDV,113,消債清,12,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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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美玲

代 理 人 林立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3 項、第8 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育真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59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 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民國110年10月30日起至112年10月 29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 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 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 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 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 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及最近5年內從 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 及證明文件。
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 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 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 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 ,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10年10月30 日起至112年10月29日,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 本俸 、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 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及應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 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10年10月 30日起至1112年10月29日,每月膳食、衣服、教育、交通( 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醫療、稅賦開支 (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 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個人 」必要支出數額(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 體項目及金額並製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 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 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 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五、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 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六、應表明積欠各債權人林美宏林美惠張魯懿呂秀霞、富 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之數額、原因、種類及其相 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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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