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6號
聲請人 陳文瑛
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8人×10份×51元=4,080元)。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三、請聲請人陳報無法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前置調解之詳細 情形及原因為何?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金融機構債權人 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局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四、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請確認所 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含民間 債權人)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
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並 請說明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 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請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等有 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 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 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民國111、11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 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可 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 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 件清算前2年迄今,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 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釋明文件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段000號6樓房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用住 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 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完整載 有出租人與承租人簽章之租賃契約(切勿自行刪減)及最近3 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 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 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請說明聲請人租屋及承租之必要性,及 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 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八、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清算後迄今(即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迄 今)之每月收入及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數額為何,並製成聲請 清算後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若每月必要支出大於 113年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9,680元,並應提出實際支出 相關證明文件(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 內頁等)。
九、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㈢聲請人所持有之所有金融機構存摺之全部「存款存摺」,並 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封面及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 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 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 已盡協力義務。若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 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
㈣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之所有保險單 (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 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 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 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㈤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 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㈥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 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並請向臺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年度以來迄今於 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 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 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㈦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 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十、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或商業行號之負責 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 、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 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 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 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年內(即108年1月25日至1 13年1月24日)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 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十一、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 目前即聲請清算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㈠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 券或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 臨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 、負責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㈢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 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 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 支款、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 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 收入款項。
㈣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 及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 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㈤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 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 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 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 及業主、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 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㈥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 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 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 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 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若有遭扣薪,請敘明自何時起開 始遭扣薪、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又目前每月是 否仍持續遭扣薪與目前每月遭扣薪前、扣薪後領取之金額 分別為何?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請「一次」即補正齊全,並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