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477號
PCDV,113,消債更,477,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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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沈慧珠

代 理 人 吳忠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4,59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9人×51元×10份=4,590元)。二、相對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借款為有擔保品之債 權,惟聲請人聲稱已交付第三人使用中,且亦不主動協助將 車輛取回並交由債權人拍賣處理以減輕債務負擔等語」(調 解卷第32頁)。請說明聲請人名下車輛現為何處由何人占有 ?為有償或無償將車輛提供予他人使用?是否構成消債條例 第20條之情形?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如各債權人之 債務發生原因不同,請分別說明)?又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 記載「因精神疾病導致入不敷出」(調解卷第6頁)為何意?四、聲請人於債務人清冊記載「債務人陳瑋晟,債務數額10,000 元,債務原因投資借貸合約書等語」(調解卷第8、21頁), 請詳細說明債務發生原因?聲請人與陳瑋晟為何關係?投資 標的?借款予陳瑋晟資金來源?陳瑋晟已給付之利息金額? 有無起訴請求陳瑋晟返還款項?




五、聲請人學經歷為何?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擔任職務(如 雇主不同,請分別說明,勿僅陳報臨時工)?每月薪資(含 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及各類補助或獎金)?提出113年1月迄 今之薪資單。又聲請人投資股票之資金來源?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聲請人是否實際居住戶籍地如是,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如否,請提出租賃契 約書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 、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 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1項編號1部分,請陳報車牌 號碼、車輛現值、行車執照;編號2部分,請分別詳細陳報 保單名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數額;編號3部分,請 分別詳細陳報股票名稱、持有張數、收受本裁定翌日時之收 盤價格相關證據資料、目前現值;編號4部分,請陳報借 款金額。第3項編號1部分,請陳報計算式之依據。第4項部 分,請陳報各編號每月支出金額及合計總金額;編號3部分 ,押金於返還租賃房屋時將返還聲請人,列為必要支出項目 之原因為何、所謂清潔費為何意;編號7、8部分,係為聲請 人之投資或債務之清償,並非個人生活「必要」支出項目, 有何意見?又聲請人陳報每月個人支出金額如逾新北市政府 公告之最低生活費1.2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 規定,應提出近1年聲請各項個人必要支出之相關單據或證 明文件。另請提出「最新」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九、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 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 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十、請陳報投資人投資明細資料表、最近5年內證券帳戶交易明 細表(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又請聲請人將最近2 證券買入及賣出狀況、損益情形,製作表格陳報法院。十一、請聲請人提供其最近5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 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二、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 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十四、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 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 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項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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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