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414號
PCDV,113,消債更,414,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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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高意筑
代 理 人 游家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 、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27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 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 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3+1 )×10×51=2,04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700,000元,但查聲請人年僅約3 2歲(81年生),並擔任臺灣優食股份有限公司外送員,月 收入約45,235元(計算式:依陳報111年6月至113年5月收入1, 085,638÷24月)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 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 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
三、請陳報支出未成年子女補習費之相關單據。四、聲請人(含受扶養人)有無請領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如 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 文件。
五、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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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