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林沛絃(原名:林圓圓)
代 理 人 謝杏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 元計算:(6+1)×51×10=3,57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 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 影本)。
二、據聲請人所提聯徵資料記載目前狀態「毀諾」,故請聲請人 說明當時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資料(如存摺 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 並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 自願性失業等)。
三、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2年內即自11 1年4月22日起至113年4月21日止之收入情形,是否與聲請狀 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收 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工 作期間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 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及無工作之原因。
四、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五、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2年內即自111 年4月22日起至113年4月21日止之支出情形,是否與聲請狀 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並請說明聲請 人「目前」之支出情形是否亦為相同?
六、受扶養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 源?請提出其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 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2年前即自111年4 月22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 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 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 變更權利之情形〕。
八、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 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 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 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