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郭淳頤(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
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7+1)×43×10=3440);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
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
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
董事執行業務者)」?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
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12年12月19日)回溯5年內
之每月營業額資料(特別就其中「陶之都和風複合式火鍋店
」部分,提出自107年12月20日起至110年5月12日止,營業
稅申報資料)。
三、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
係何時及何原因負債總額共70萬8163元。
四、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參與前置協商卻毀諾
之「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10年12月20日起至112年12
月1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
,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陳報聲請前2年內及迄今收入(含贍養費、獎金、津貼、保
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數額、原因及種
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製發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明細)、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並請詳為說明聲請人之工作
內容為何?倘仍主張每月薪資未達投保薪資,並應提出證明
文件。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
七、陳報聲請前2年內及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
定,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但已含勞、健保)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歷次房屋租約及繳
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租屋處面積、房間數、同住人員
之關係、人數等。又以聲請人所述收入,何以負擔所陳支出
?應證明聲請人必要支出確實有超過以110至112年新北市最
低生活費(已含食、衣、住、行、勞、健保費等)標準每人
每月1萬5600元、1萬5800元、1萬6000元計算之必要。倘有
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
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
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
回金額各為若干))。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
九、聲請人配偶之國稅局財產、最近2年所得清單及2年內完整金
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製發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十、聲請人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程序、破產和解、或
宣告破產。
十一、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
包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及每
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