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174號
PCDV,113,消債更,174,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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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陳文芳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3 項、第8 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育真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二、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林口區自 強九街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租屋及繳交房租之相關 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 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民國110年12月28日起至112年12月 27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 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 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 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 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 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五、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 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 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 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 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 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 書。
 ㈡收入數額:本件更生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10年12月28日 起至112年12月27日,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 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 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 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 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及應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 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本件更生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10年12月 28日起至112年12月27日,每月膳食、衣服、教育、交通( 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醫療、稅賦開支 (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 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個人 」必要支出數額(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 體項目及金額並製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 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分擔陳林素月扶養義務之人數 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陳林素月及其他扶養 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應受扶養人陳林 素月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111 至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應受扶養人陳林素月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八、聲請人之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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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