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3年度,150號
PCDV,113,救,150,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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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王麗琴
代 理 人 趙佑全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富澤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掬朶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 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 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 113年度勞訴字第148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由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 出有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乙件 影本以為釋明,而依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提證據資料,尚非 顯無理由,是其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准許之。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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