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陳品君
代 理 人 陳偉芳律師
許世賢律師
相 對 人 楊金鳳
曹智凱
曹智萍
曹穎捷
曹慧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家事調解事件所準用,家事 事件法第32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聲請調解分割遺產,然經本院二次通知兩造 到院調解,相對人等均未到院,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再者相對人楊金鳳於調解期日前之113年5月22日、113年6 月28日均提出陳報狀,表示相對人等均已拋棄對被繼承人曹 嘉洋之繼承,聲請人所提之調解顯無理由等語,顯見相對人 等並無調解意願,故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 成立之望,是依前揭規定,裁定駁回本件聲請。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