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調字,113年度,1104號
PCDV,113,家調,1104,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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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104號
原 告 曹玉佩
曹玉青
曹祐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王芙蓉曹祐嘉曹祐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原 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 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訴訟,聲明一:請求確認被告曹王芙蓉 與被繼承人曹永欽間關於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贈與關係之債 權物權行為均無效;聲明二:被繼承人曹永欽之遺產應如起 訴狀附表二所示方式分配等語,然原告並未陳報起訴狀附表 一、二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發函命原告,於通 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遺產中之不動產第一類謄 本及查報被繼承人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該通知已於113年5月 2日送達於原告之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惟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致本院無法依其所提之資料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 可按,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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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