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3年度,68號
PCDV,113,家親聲,68,20240705,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葉瑞鴛鸞
送達地:新北市○○區○○路○段000 ○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相對人有何未盡保護教養或對未成年子女不利情事之相關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程序,其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 實,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 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然未於 聲請狀記載相對人有何未盡保護教養或對未成年子女不利情 事之相關原因事實,亦未提出可供證明或釋明相對人有該具 體原因事實之證據,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正主文所示本件聲請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 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游立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