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3年度,233號
PCDV,113,家補,233,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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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33號
原 告 李麗惠
代 理 人 賴宇宸律師
複 代理人 紀伊婷律師
被 告 徐子涵
徐子勛
徐灝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可得利 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52,277元(計 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原告應繼分1/4=6,152,277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984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附表:被繼承人徐源村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名稱及數量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額核定依據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 84,042 計算式=2,900元/平方公尺×28.98平方公尺×1/1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持分比例與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核定價額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1) 259,782 計算式=2,900元/平方公尺×89.58平方公尺×1/1 3 門牌號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10,842,858 計算式=37.4萬元×(78.18層次面積+17.66陽台)平方公尺×0.3025 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3相鄰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坪37.4萬元。復依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95.84平方公尺,故編號3不動產價額應為10,842,858元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309地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42/00000) (000地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503/15000) 4 門牌號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11,393,209 計算式=35.7萬元×(82.79層次面積+22.71陽台)平方公尺×0.3025 依原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4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坪35.7萬元。復依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105.5平方公尺,故編號4不動產價額應為11,393,209元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460/10000) 5 臺灣銀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17,662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 6 臺灣銀行帳戶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2,000,000 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126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北分行帳戶存款 23 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帳戶存款 10 10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0 11 板信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1,346 12 中華郵政公司郵局帳戶存款 706 13 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3,244 14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71 15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112 16 板信商業銀行股票 (未上市)(581股) 5,810 (計算式:581×1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以每股面額10元計算 17 BMW汽車一輛 0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 22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106 遺產價額合計 24,60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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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