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3年度,208號
PCDV,113,家補,208,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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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08號
原 告 宋品芳
代 理 人 丁俊律師
被 告 王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肆佰壹拾陸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可得利 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318,699元(計 算式:原告代墊之被繼承人喪葬費及醫藥費420,275元+【附 件所示遺產總額34,217,123元-420,275元】×原告應繼分1/2 =17,318,6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1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附表
附表:被繼承人宋丕烈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名稱數量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價額核定依據(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告主張之分割方式(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門牌號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9,394,110 計算式=9.9萬元/平方公尺×(層次面積85.69平方公尺+陽台9.2平方公尺) 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同巷道、屋齡相近且非特殊關係交易之標的,最近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9.9萬元。復依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94.89平方公尺,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9,394,110元 編號1至編號3建物土地由兩造各取得2分之1,故此部分原告所得利益為14,091,165元(計算式:9,394,110×3x1/2=14,091,165)】 坐落北市○○○○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3/5) 2 門牌號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4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9,394,110 計算式=9.9萬元/平方公尺×(層次面積85.69平方公尺+陽台9.2平方公尺) 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2同巷道、屋齡相近且非特殊關係交易之標的,最近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9.9萬元。復依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94.89平方公尺,故編號2不動產價額應為9,394,110元 坐落土地同編號1之坐落地號 3 門牌號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5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9,394,110 計算式=9.9萬元/平方公尺×(層次面積85.69平方公尺+陽台9.2平方公尺) 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3同巷道、屋齡相近且非特殊關係交易之標的,最近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9.9萬元。復依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94.89平方公尺,故編號3不動產價額應為9,394,110元 坐落土地同編號1之坐落地號 4 台灣銀行公館分行帳戶存款 59,000 依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 扣除原告代墊之支出被繼承人之醫藥費用及喪葬費用後,兩造各按應繼分分得2分之1,故原告取得3,227,534元【計算式:420,275+(59,000+86,488+1,180,807+1,217,779+296,766+250,000+28,858+800,000+637,000+189,855+850,000+437,315+925-420,275)÷2=3,227,534】 5 台灣銀行公館分行帳戶存款 86,488 6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存款 1,180,807 7 中華郵政公司永和福和郵局帳戶存款 1,217,779 8 中華郵政公司永和郵局帳戶存款 296,766 9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存款 250,000 1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存款 28,858 1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存款 800,000 1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存款 637,000 1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存款 189,855 1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存款 850,000 1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帳戶存款 437,315 1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帳戶存款 925 遺產價額合計 34,217,123 原告所得利益合計 17,318,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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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