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3年度,190號
PCDV,113,家補,190,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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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沈柏邑
沈竑宇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芸嫻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李冠和律師
相 對 人 陳秀鐘
沈政雄
沈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伍拾陸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9,015,81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聲請 人應繼分1/4=9,015,8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0,298元,扣除已繳26,542元,尚須補繳63,756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路○段0巷00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幸福段1430之0018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90.42㎡ 夾層: 31.28㎡ 地下層: 33.2㎡ 平台: 13.6㎡ 總面積: 168.5㎡ 1/1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左列房地同路同巷27號屋齡、面積相仿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132,834元。(計算式:132,834×168.5=22,382,529元)。 22,382,529元 2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龍濱段845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86.64㎡ 陽台面積: 9.81㎡ 總面積: 96.45㎡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左列房地同路同巷23號4樓屋齡相仿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104,232元。(計算式:104,232×96.45=10,053,176元)。 10,053,176元 3 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 3.02㎡ 1/24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503元 4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3.29㎡ 1/24 3,881元 5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490.9㎡ 1/24 248,483元 6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798.23㎡ 1/42 76,021元 7 彰化銀行存款 原證六於民國112年9月25日、28日遭提領之金額 398,555元 8 中華郵政三重介壽路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850,000元 9 中華郵政三重介壽路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原證七於民國112年9月27日之餘額 230,094元 10 三重區農會溪美分部存款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500,000元 11 三重區農會三民分部存款 原證八於民國112年9月20日尚未遭領款時之餘額 625,277元 12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78元 13 南山人壽保現股份有限公司(Z000000000) 27,726元 14 南山人壽保現股份有限公司(Z000000000) 66,921元 15 聯發鑫有限公司出資額 依聲請人之主張 600,000元 總價 36,063,2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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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發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