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3年度,137號
PCDV,113,家救,137,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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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曾○琦

代 理 人 洪宇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郭○讌等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請求相對人郭○讌、郭○辰 給付扶養費在案,而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 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 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各1件以為釋明。本院審酌聲請人既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由聲 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所提聲請狀所記載之事實觀之,須 經法院調查、審認後,始能知悉結果,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 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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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