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3年度,113號
PCDV,113,家救,113,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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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洪燕玉


代 理 人 陳彥均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洪義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 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 經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6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無 資力支付該案訴訟費用,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109 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等件在卷為憑。三、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洪燕玉之財產及所得明細,結果顯示 聲請人洪燕玉於110至112年間之所得均為0元,名下無任何 財產,此有聲請人之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在卷可 憑。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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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