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388號
PCDV,113,司聲,388,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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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黃湘云
相 對 人 南祥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8,918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 第315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28,918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故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 人上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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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祥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