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1328號
PCDV,113,司繼,1328,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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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328號
聲 請 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代 理 人 連根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王香麗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 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 之謂,如確有繼承人存在,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 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香麗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死 亡,而被繼承人生前經由聲請人向訴外人曹碧蓮承租其坐落 於台北市士林區士東路之房地,聲請人為前開租賃契約之代 管人,而經結算後仍有餘款需處理,被繼承人王香麗之繼承 人均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 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此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 規定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其提出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 本、法定繼承人戶籍資料等件為憑。惟被繼承人王香麗尚有 其第三順位繼承人王勝翔等四人並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 有上開被繼承人王香麗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本院依職權 調閱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等件附卷 可稽。從而,被繼承人王香麗既尚有繼承人,即不符合繼承 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遽依民法第1178 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應 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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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