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13年度,115號
PCDV,113,司簡聲,115,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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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簡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
法定代理人 李孟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煥榮(已歿)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民法第6 條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 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3 款、非訟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相對人莊煥榮已於民國111年1月1日死亡,此經本院 查詢相對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 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依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 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78條、第95條、非 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1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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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