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3年度,65號
PCDV,113,司家催,65,2024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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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劉化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張世馥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所為之裁
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徐天有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張世馥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 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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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