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0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康毓珊
洪麗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玖佰柒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康毓珊於民國102年起就讀私立莊敬工家期間,邀
債務人洪麗鳳任連帶保證人,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
,額度3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4筆共109,9
61元整。債務人康毓珊又於民國104年起就讀東南科技大學
期間,邀債務人洪麗鳳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
,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嗣並簽訂
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7筆共359,330元整。詎債務人康毓珊11
3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
清償責任,自113年3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洪麗鳳為連帶
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分別尚欠29,641元整
、359,330元整,合計388,971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
。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
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
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
條限制,並為陳明。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2紙,撥款申請
書1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10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8971元 洪麗鳳、康毓珊 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002 新臺幣388971元 洪麗鳳、康毓珊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7月4日止 年息1.775% 003 新臺幣388971元 洪麗鳳、康毓珊 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8971元 洪麗鳳、康毓珊 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