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900號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許藝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肆仟捌佰零 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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