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0869號
PCDV,113,司促,20869,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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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86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宏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柒佰伍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支付命令事: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
債,合先敍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爰相對人陳宏源於民
國99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
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
,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逾期一期
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
期延滯金4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500
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二)查相對人自
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75,
759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應另給付
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
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
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數量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帳務資料
,約定條款,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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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